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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内师校发〔2024〕19号经内蒙古师范大学2024年第6次党委会研究通过,于2024年4月2日印发)

[日期:2025-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是指内蒙古师范大学赛罕校区和盛乐校区(含足球学院)。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一)对校园内的出入口、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车辆停放场所和其他与交通有关场所的管理;

(二)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的行驶、停放等交通行为的管理;

(三)对行人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交通行为的管理;

(四)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进行处理或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六)对其他与校园交通安全有关的管理。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教育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主管部门与协助部门

第五条 学校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是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二)按照校园规划,部署校园内交通道路以及出入口、划分车辆停放场所及停车位、设置标志标牌等交通设施;

(三)采取临时性交通限制措施,规划实施分区域、分时段交通管制;

(四)指导、检查、监督校内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排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负责校园的出入管理,核发和查验各类车辆、人员出入的证件及证明;

(六)普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和知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七)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园内的交通安全事故;

(八)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九)办理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协助部门,应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负责人和联络员,协助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贯彻落实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配合教育、纠正和处理各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督促师生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须报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备案;施工过程中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尽快恢复完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损毁交通标识和道路交通设施。设置、移动道路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须经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批准。

第九条 在道路上张贴、悬挂、摆放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在路面上涂画、标记,须经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批准。

第十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主要责任单位或主管单位应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通行时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或短时调整道路交通方案,并提前发布公告,各单位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获得入校权限后方可入校。

(一)学校产权的公务机动车辆拥有长期入校权限;

(二)教职工机动车辆原则上每年通过申请审核获得入校权限;

(三)因公需要入校的社会车辆由校内接待单位向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预约获得入校权限;

(四)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校内紧急公务时,可不经预约入校;

(五)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的机动车辆以及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应由校内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

(六)其他机动车辆入校权限应单独申请。非法营运或改装车辆、农用车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摩托车禁止入校。

第十四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预约货车、9座以上大中型客车或10辆以上小型客车进入校园的,应提前向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申请审核。

第十五条 获得入校权限的机动车辆可在权限有效期内入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校内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的社会车辆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及时驶离校园;

(二)携带学校公共物品或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的机动车辆以及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应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并在申报时间结束之前驶离校园。机动车辆携带学校公共物品,以及拉、带危险物品的车辆或人员出校门时,应出具相关单位的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否则不予放行。晚上12点后出校门的车辆一律查验通行证和行驶证。大型施工和运输车辆限时进出校园,夏季时间为早5:00—7:00、晚20:00—23:00,冬季时间为早6:00—7:00、晚19:00—23:00。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禁止鸣笛,并主动避让行人。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转借、涂改本校机动车辆入校权限证明。

第十七条 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禁止入校;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定,安全文明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特殊路段限速的除外。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先行。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禁止鸣笛;在校园内使用灯光应当符合交通规范,夜间不得随意使用远光灯。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禁止未经报备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上路试验。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机动车辆搭载无入校权限或违规获得入校权限的人员入校。

第二十一条 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有权将违规入校或在校园内从事非法违规活动、具有各类安全隐患、扰乱校园秩序的机动车辆清理出校园。

第二十二条 外卖车辆、共享汽车、出租车等外来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的,须经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允许并查验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五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燃油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特殊非机动车辆,获得入校权限方可入校。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出入校园时一般应下车推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冲闯校门。

第二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遵守交通规定,安全文明行驶。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通行的非机动车辆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路靠右行驶,转弯时应提前减速,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等危险行为;

(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特殊路段限速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遇到人员密集通行时应下车推行,确保校园交通安全。

第六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人出入校园应主动配合身份核验,严禁冲闯校门。

第二十八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遵守交通规定,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做到安全文明通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七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九条 校园停车位为学校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调整,不得擅自长期占用校园道路和停车位。遇有工作人员现场管理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校园人行道、教学核心区、楼宇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在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停放的机动车辆,不得出现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等情况。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可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可将车辆拖至指定位置或酌情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校园人行道、教学核心区、楼宇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停放应遵守规范,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根据学校管理规定定期处理校园内废弃的非机动车辆。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教育引导本单位人员遵守本规定,并配合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针对不服从管理、妨碍工作或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对违规人员进行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全校公开通报;

(三)给予纪律处分;

(四)暂停或取消校外访客审批系统使用权限;

(五)暂停或取消所属车辆或违规人员入校权限;

(六)由驻校交警中队张贴罚单、录像,并上传至公安交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可作出公开通报,暂停其本人入校权限、所属车辆入校权限六个月(含)以上直至取消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内师校发〔202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