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火责任心,提升安全防范技能和自救自护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宪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防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旨在充分利用学校宣传阵地和教育优势,对师生进行各种安全常识和安全法规的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将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通过安全讲座、安全微课、安全演练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在新生入学后,保卫处协调各学院对师生进行系列安全教育讲座。
第五条 学校充分利用“开学第一课”“全国防灾减灾日”“综治宣传月”“交通安全宣传周”“消防安全宣传日”等活动载体,进行专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在节假日和各种大型活动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预防工作,具备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六条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学生的普法教育活动,围绕《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各学院辅导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重点学习《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教师的安全守法意识。
第八条 学院定期召开的教职工会议以及学生班会,须根据校内外环境和季节的变化,对师生进行交通、消防、社会治安、防电信诈骗、禁毒、防校园欺凌、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自然灾害、防触电、防溺水等方面安全教育。
第九条 体育教师在实践教学课程中,如铅球课、双杠课等须做好安全预防的,要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预防工作,同时具备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条 实验教师在上实验课的过程中,如涉及硫酸等化学药品、危险物品以及各种电源时,须在课前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预防工作,同时须具有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并切实组织开展演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